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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罚

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罚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一、是一般的质量问题还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如安全防护、安全喂入不合格等),应按照严重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对于警示标志不合格,如有警示标志,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一般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或限期改正。

    

三、在产品检查的后处理过程中还应体现执法的人性化,要充分考虑产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的理解能力和企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应本着提高产品质量,让生产企业吸取教训,以教育为主。

  产品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处罚而进行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