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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提醒

合同到期前提醒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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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提前提醒公式




    1、《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可能存在的情形:



    a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b 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c 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a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bc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



    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到期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了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在那一刻开始没有了法律的效力,合同到期,单位也不用在另外的支付给员工额外的通知金,因为是根据约定到期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出现提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