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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一个月之内没有与员工签订专属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每个月月工资的两倍,直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止。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通常也适用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双方决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单位必须在到期之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也是需要进行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