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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中减刑间隔时间

假释案件中减刑间隔时间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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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服刑人员减刑的,首先要求符合了减刑的条件,从这点上来看,也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都有减刑的可能。而即使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对于减刑的比例也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一下减的太多,自然当初判刑处罚也就不具有多大意义了。通常在减刑的时候一次是不能超过1年的,并且减刑之后也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