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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宜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之所以说要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鉴定,是因:


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


第二,若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够构成较高级别的伤残等级,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会比首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要低、甚至出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果)。


第三,关于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都是不予支持的,即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