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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查存款

申请经济适用房查存款
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存款证明
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第八条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第十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租住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6平方米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