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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动物伤人、消费权益等,社会中还有财产侵权,如扒窃这样的其他侵权行为,遇到扒窃了,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不声张,这是间接助涨了扒窃者的气焰,应该及时找警察处理。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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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其中前一种是主要意见。还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

①《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主观过错为前提。

②《意见》第160 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它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

学生在学校如果发生了这个不好的事情,或者遭受到这个伤害的时候,这个学校是应该负责的。但是,如果这个情况是学生在外面出现了这个受到伤害的情况,学校这个是不负责任的。这要看实际上发生的情况来判断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