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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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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
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