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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表见代理

民法总则关于表见代理
关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你所说的情况是属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本案是母亲拿儿子的印章,母亲与儿子如果是长期共同居住,债权人肯定有理由相信属于母子的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