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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遗嘱要求

共同财产遗嘱要求

案情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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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老婆有共同财产的,咨询下共同财产遗嘱要求

《继承法》关于共同财产遗嘱要求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张强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两个女儿未经妻子周娜同意,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周娜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