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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应该给谁

抚养费应该给谁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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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抚养费给谁,应该怎么给

涉外离婚,要是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同样也是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的,此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一、涉外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凡是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相关法律适用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
在确定涉外婚姻抚养费的时候,适用的是中国法,因此实际上与国内抚养费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需要充分考虑一下相关因素,这也就导致了不同的家庭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