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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哺乳期对孩子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夫妻在哺乳期离婚的情形,那么就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本站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哺乳期离婚,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孩子原则上判给母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标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对于子女在哺乳期夫妻离婚的,一般孩子判给母方,这是因为对小孩和妇女的保护,而且哺乳期男方不能提起离婚的,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再限制。所以,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本站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地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