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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照顾困难两地分居

上海照顾困难两地分居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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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两地分居应该怎样处理呢?

上海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和《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符合相应条件,即可落户上海。
一、申请条件
(一) 申请主体
既可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所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调沪方的接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在沪方所在单位或调沪方接受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二)申请人家庭情况条件
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上海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上海户口两地分居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与申请人家庭情况需满足当前的申报条件;
2、 申报单位、调入单位与申请人各家庭成员在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过程中不可采用任何虚假方式;
3、 申报单位需指派人事部门固定人员携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至服务窗口办理手续,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