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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

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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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 3 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