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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形式及法律性质

企业兼并的形式及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经营法规是约束公司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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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的法律性质



  1、先占是自然权利

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维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2、关于先占的立法例

从立法例来看,我国古代法律历来承认先占制度,从《唐律》到明清律均规定了先占制度。《唐律》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罚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清律辑注阐述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本无主物,人得共采;,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是即其人之物矣。

古罗马万民法将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首选,位居添附、孳息、发现埋藏物、长期时效之前。日尔曼法和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承认无主物的先占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