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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特别规定

累犯特别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当中对于积极配合法律的犯罪人员是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刑的这也是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感化犯罪人员,当然,对于不同的刑期减缓手段其使用条件也是不同的,那么特别累犯该怎么处理?本站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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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累犯特别规定是什么?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后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罪是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也即,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而且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2.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
(1)前后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2012年司法考试三大本更新】
(2)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