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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扒窃罪从犯

团伙扒窃罪从犯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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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数量增多,活动猖獗。扒窃分子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人、财、物大流动,客观上刺激了扒窃犯罪的增长。二是扒窃犯罪得手易,逃脱快,处理轻,挥霍方便。不少犯罪分了把扒窃视为获取不义之财的捷径,纷纷涌入。
(二)团伙作案突出。去年以来,扒窃分子结伙作案明显增多,常常一人作案,多人掩护。或依仗人多势众,叫抢明夺。
(三)青少年作案日趋严重。去年以来,某市抓获的扒窃分子中,20岁以下的占总数的88.8%。其中包括一些14岁以下的少年。
(四)出现明显的暴力化趋势。目前扒窃活动已由单一犯罪向多种犯罹发展,往往与抢夺、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掺杂在一起,呈现明显的暴力化趋势。去年以来,某市桥东区发生扒窃分子作案时对失主实施暴力殴打的案件12起。全市还多次发生扒窃分子打伤或武力抗拒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的案件。
(五)流窜犯和惯犯的比重大。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流窜扒窃犯罪活动明显增多。1988至1989年2月,某市抓获外地窜入的扒窃分子占抓获总数的28.1%。同时流窜扒窃分子中农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他们发财心切,又不想勤劳致富,于是走上扒窃犯罪的道路。屡教不改的扒窃惯犯也呈增多的趋势。这些惯窃分子具有一定作案经验,往往结伙行动,引诱和教唆青少年犯罪,因而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危害。
(六)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是善观风向,相互串联,采取以变应打的方式,变换作案时间和场所。其次是一旦被发现,立刻消灭赃证,死不供认。三是抓一次供一起,不交待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