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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补偿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补偿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补偿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工作时间尚未超过一个月,因此无法要求双倍工资。当然,如果能证明加班的事实,加班费的权利是可以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