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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个人承包

劳动争议个人承包
个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讲的几种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资企业承包合同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对承包者的要求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承包发生在企业与个人之间,对此种承包模式,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个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个人承包又可分为内部个人承包和外部个人承包。


1、内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发生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其本质上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就其内容而言,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种承包方式并未改变单位与承包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单位依然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因此,此种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2、外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合同即发包方将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个人,该个人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本文重点研究此种承包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发包单位与承包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要确定此种合同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将此种承包列为一种案由,与此接近一点的只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但由于“挂靠”的实质就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挂靠”只涉及发包人的名称及资质,不涉及资产及人员等,其内容明显不同于“承包”合同的内容明。因此,也不宜将此类合同纳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笔者认为,对此应单独设立一类新的案由,案由名称可以定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其次,要明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区别不同种类合同的重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发包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内的管理权和对外的经营权。与此相应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经营场所、资产、人员及经营许可文件。如果承包标的物只涉及经营场所及资产,不涉及人员及经营许可文件的,那该合同应该属于“租赁合同”的范畴,不属于“承包经营合同”


其三,明确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是某一类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权利是监督承包人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在承包期内使用发包方相关经营资产及经营许可文件,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获得经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