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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使用权合同转让

地下车库使用权合同转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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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

1、地下车位产权期限主要看车位所属建筑主体的土地产权性质,商用建筑40年,民用建筑70年。车位只有使用权。

2、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你是从产权方直接租赁的车位,那么使用权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

3、另外没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人防工程,人防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按照规定,人防工程不论产权,在战争发生时候都应无条件交由人防部门管理。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

地下车库一般使用年限不超40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其中的“共有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产权归属概念,它与“专有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共有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它既不是按份共有(不得请求分割),也不是共同共有(按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共有,称之为“互有”可能让人更容易区分。

所以,《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业主可以共同使用或者轮流适用该共有部分,也可以按比例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相反,也应承担共有部分的费用开支,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权法》72条),而“所有权”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小区地下车库如果作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实际上是没有独立产权一说,更不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只存在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争议。

《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地下一层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四层及以下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公开出让的商服、住宅用地,按规划整体配建的地下停车场,按相应级别工业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按规定配建的人防工程执行本标准;工矿仓储项目以及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的其他用途的用地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用于同类型用途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结建地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规定》出台之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金的收取,是按照地表建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50%收取,再扣除建安成本,在此基础上测算价格。新的收取标准,将大大降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成本,提高建设单位开发地下空间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