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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15日

执行监视居住15日
监视居住15日是否到期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