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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

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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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是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

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该规定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这些没有“为子女”意思的情况,房产还是属于父母财产。

父母双方进行出资购买房产,给予子女夫妻双方进行居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话,一般来说是不进行相关分割的,如果是父母出资并且由子女进行还贷的话,那么还贷的金额可以作为离婚共同财产来进行相关分割,另外一方可以赔偿其还贷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