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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代替考试犯罪的解释要怎样规定

两高代替考试犯罪的解释要怎样规定
两高代替考试犯罪的解释要怎样规定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

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这就是我国对认定代替考试罪的相应定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