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预售房合同转让纠纷

预售房合同转让纠纷

胡某与夏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某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566号民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预售房抵押有哪些陷阱

陷阱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就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这种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陷阱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陷阱三: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契约收取房款之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被设定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因此,为防范购房风险,购房人在签约前,须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土地设定抵押的房屋,许可证上备注栏内均加以备注。

如果是在建工程被抵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会加盖抵押章。

对土地设定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约时,应要求开发商将土地抵押权利瑕疵在合同中注明,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敦促开发商按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防止开发商在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时将已售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对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应待开发商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后,方能与其签订契约;在其办理了登记备案后,方可支付首付款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