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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借款合同 展期

保证人 借款合同 展期
请问保证人 借款合同 展期对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影响是什么?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也只能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权利(即抵押权),除此之外,对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抵押人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则不同,保证人是以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亦即用于担保的财产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如大小、范围等)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加重”的现象,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原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当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更是说明了这一点。而随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借款存续的时间会随之延长,借款利息不仅会相应地增加,而且按规定是罚息。在相同时间段里,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变)后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说明借款展期不仅未“加重”债务人(抵押人)的债务(责任),反而是“减轻”了其承担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