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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期限限制

抗辩权是通过一些手段去阻止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对方行使对辨权的时候,抗辩权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针对抗辩权的期限限制是怎样规定的呢。本站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抗辩权的期限限制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抗辩权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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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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