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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盗窃罪的正确认定

有关盗窃罪的正确认定
有关盗窃罪的正确认定
(一)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

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三)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如将盗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起来或利用它们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四)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定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五)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六)为盗窃其他财物,而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罚金的交纳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若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那么罚金可能需要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但如果在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后,则往往就是交给法院的执行局了。

至于罚金的数额,那也是需要结合盗窃的金额、情节来确定的,法官虽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作出罚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