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怎么规定的 法录帮 法律 1.2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薪水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工人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TAG标签:工伤保险 条例 工伤纠纷 第六十四 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