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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丢了没有保险合同也能理赔吗

保险合同丢了没有保险合同也能理赔吗
保险合同问题
保险公司有权据赔。 1、“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不是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2002年初,为使今后两人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就背着“妻子”,分别以自己和邱小梅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20年期的(生死)两全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他自己和邱小梅两人同时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被保险人同意过吗?显然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有权据赔。 3、夏×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夏×作为受益人经过邱×同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