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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否适用离婚协议

合同法是否适用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特点看是否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我们就得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做一个了解。有人主张离婚协议是一个《合同法》中的混合合同。当然,我们也承认离婚协议符合有些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但我们应该看到该协议不同其他所有合同的特质。在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的特征就很明确了该协议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的反映出来的是协议的性质。从协议目的、内容、时间来看,很明显是一种有关人身属性的协议。更严格的说该协议中对财产处分部分也具人身特点。所以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主张不适用《合同法》。


2、适用《合同法》会给离婚协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代位权、撤销权、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等。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财产,一方主张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法院如何处理。再如,第三人以侵犯他的债权主张撤销权,怎么处理。这里就涉及到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如何理解和处理了,是对债权人保护还是对离婚协议双方的保护呢?如不保护债权人就可能导致假离婚而逃避债务的问题,如不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就不利于婚姻无过错方或者严重影响协议当事人在离与不离的态度。这里我们《合同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一开始设计时就排除了对人身关系协议的立法原意。所以再具体运用或参照《合同法》对离婚协议进行调整时就偏离了合同的基础,即: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合同法》一开始就没打算调整人身关系的协议,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肯定就与离婚协议有不协调之处。


离婚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但是,离婚协议是符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如果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我们是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律师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