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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政府违约

行政合同政府违约
行政合同违约构成要件

行政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评判,这一标准就是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对此行政违约同民事违约遵循共通的原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有所不同。


1、行政违约的成立要求行政合同主体违约行为的存在,这一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行政违约成立的客观要素,又是决定行政违约存在的前提条件。行政违约本质上是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的行政违约行为是指行政违法原则的外在表现。


2、行政违约的成立还要求行政合同主体具有过错。


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一般的行政法行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通常排斥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即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而以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准则;但行政违约不是通常意义是的行政行为,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先定力的合法的行政行为,是受肯定的效力推定和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行政违约行为受违法原则的制约,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和对行政法律的违抗,原本就是作为行政合法行为的对立物存在的,由此法律对其必然作出否定的价值判断。所以,行政违约行为与行政责任相联,行政违约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是行政违约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为违约金的问题提起的属于行政诉讼,那说明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行政合同。可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根本没办法去统一的约束违约金的多少,有些违约行为,有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就已经高达上百万了,但违约金支付的数额已经超过带来实际损失的30%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些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