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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政府行为违约

合同因政府行为违约
合同违约行为分类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又分: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违约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很有可能已经是定金的几十倍,所以说,发生违约以后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的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合同违约谈成好几种不同的类型,为了避免合作各方人员日后对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产生争议,在合作之前,违约有可能会带来的损失要提前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