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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后的红利分配

股票质押后的红利分配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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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的性质

红利分配是基于公司经营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对股东投资的报酬,既是报酬,就无须返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企业分配利润是有条件的,应先弥补亏损、交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能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在公司没有盈利,没有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下,股东从投资企业获得的所谓“红利”不应认定为红利分配,具有“退还公司”性质的“红利”更接近上述“借款”,或者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等,而不是股东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