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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质押权和留置权

质权和质押权和留置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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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质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综上所述,虽然说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者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动产设立质权后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求偿权。所以说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这一说法是肯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债权人要合理利用留置权来保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