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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是否适合个人股东

企业分立是否适合个人股东
我国是否适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一旦出现欠债不还、逃债等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情况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防止自然人因为背上沉重的债务,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情况。

当然大家可能也会有一些顾虑,如果出现恶意借贷并且大肆浪费然后逃避债务的情况,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之后,多数人不会不敢轻言破产,我们现在这个破产法总体上还是半部破产法,主要是围绕企业法,还没有纳入自然人破产包括消费者破产,这显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个人破产法是企业或公司破产法的基础。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个人破产是早于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为只有建构起个人的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起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起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最后扩展为全社会的信用责任体系,这也正是目前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来,企业破产以后,涉及到个人的一些负债,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中,个人破产或者消费者破产是非常常见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速,包括住房、汽车、家庭消费品和信用贷款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快速发展,这也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换句话说,超前消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都市居民所接受,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更多,如果没有匹配的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现在建立破产法主要就是要选择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应该再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包括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法在内的破产法,我们现在在讨论民法时,就应当有所考虑。因为在我国,目前家庭、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和企业资产往往不能截然区分,个人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过度消费也会得到一定的抑制。现在总的问题是征信问题,如果我们建立起了征信制度,立法就破茧而出了。

总得看来,自然人破产包括合伙人和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破产现在已经到了成熟的阶段了。

虽然在提交民法总则草案时提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但破产法中的重点仍然是企业破产制度。据专家所说,目前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已经有了充分的条件可以实施,相信在未来,个人破产制度会给一些负债的企业家、个体户带来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