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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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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反不安抗辩权需要怎么处理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法反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