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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大疾病的医疗期

劳动法重大疾病的医疗期
劳动法 医疗期
  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员工的病假及其工资问题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医疗期内,国家要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地方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3、如果劳动者休病假满医疗期仍旧未能治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