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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肇事逃逸

永州肇事逃逸
永州肇事逃逸处罚
关于永州肇事逃逸处罚有什么具体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2021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二档和三档分别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过形式和量刑幅度。

(一)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分为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明知已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采取挽救措施,驾车或弃车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逃离事故现场。此种情形下应认定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驾车行驶过程中不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在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驾车行驶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大型载重车高速行驶时。实践中对于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定性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笔者认为,逃逸是主观意识下的作为行为,行为人不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定罪量刑。

(二)按照被害人死亡与逃逸的前后关系上,分为肇事致死后的逃逸和因逃逸致死。

行为人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属于肇事致死后的逃逸。行为人明知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救助措施的,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为。行为人在造成被害人濒临死亡,即使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也难免一死的情形下,行为人逃逸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两种情形均采用刑法第133条的第二档量刑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被害人本可以在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下能够生还,但行为人由于多种心理因素作祟慌忙出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过,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是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二者之间没有加入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素。比如第一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的伤势并没达到死亡的严重程度)逃逸,之后第二行为人又造成交通事故,而这一次致使被害人伤势加剧死亡,由于介入了第二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第一行为人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档次,只能适用第二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