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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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观肇事逃逸属于肇事逃逸吗

一、非主观肇事逃逸属于肇事逃逸吗

非主观肇事逃逸属于肇事逃逸吗

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二、交通肇事后以下两种情形不算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因为肇事者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2、肇事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离开现场,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某甲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人员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某甲也受伤了,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某甲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某甲的行为就不算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怎么处罚

1、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主观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果是非故意的离开事故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法律要件,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积极配合交警调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正确方式,也是避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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