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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补偿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怎么补偿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怎么补偿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问题解析】
对于因患重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果该职工符合依法应获得补偿的情形的,按照该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该职工是被违法解约的,则按上述标准的二倍给予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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