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法录帮 法律 3.0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追诉标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TAG标签:民法 诉讼仲裁 总则 诉讼仲裁法规 一百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