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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人的义务和责任

陪酒人的义务和责任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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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死亡,陪酒人承担责任么?应依据哪些条例进行?是否所有在场的陪酒人都有责任赔偿程度应怎样确定?

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喝酒,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虽然饮酒人对自已的身体状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当饮酒过量时,其失去了应有的理智并且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因此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饮酒过量能够致人死亡,这是普通人都知道的一种常理,作为陪酒人更应当知道其严重性。所以,当饮酒人在饮酒过量甚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陪酒人有义务提醒该饮酒人,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饮酒人继续喝酒,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这是民法上的提醒义务,如果陪酒人未尽到该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陪酒人不仅应对饮酒人尽一种提醒的义务,同时在饮酒人由于饮酒过量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应当负有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如果陪酒人在饮酒人饮酒过量而威胁到生命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或者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则是以不作为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