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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绵阳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我朋友要租房,咨询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