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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通过对于上文内容的分析总结可以得出,有关于国家监察法草案管辖权范围问题主要与监察法的适用主体相关。一般来说,监察法的管辖范围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人员等。除此之外,在监察法中还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对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管辖,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