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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条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条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条有哪些内容
1.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2.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