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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诉讼管辖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诉讼管辖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该工作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需要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需要而完成,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