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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买了3.5元辣条后,投诉过期,工商局说要罚10万,是否合理

顾买了3.5元辣条后,投诉过期,工商局说要罚10万,是否合理
顾买了3.5元辣条后,投诉过期,工商局说要罚10万,是否合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处罚依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补救措施
首先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其次主动消除后果,这些都是可以按照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