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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重整程序管理人的报酬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2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