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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 诉讼时效

催款通知书 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了解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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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综上可以看出,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现实中,担保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具体讲就是,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在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担保人在签收催款通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时。对此,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此行为如何定性,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债务关系,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审查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在审查催款通知书时。因此,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属于新的债权,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