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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子女抚养

宣告死亡后子女抚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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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①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②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①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②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③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